深圳口岸水客带货的风险分析

发布: 陳宜家 来源:中港物流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0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2、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参见教材414-416页的表格)

例:03年

  在给出的补充资料中,经营单位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持C29083100693号手册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项号根据教材414页的表格来做。

  3、加工贸易货物,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4、进出口征减免税审批货物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5、对进入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的备案号。(2010年新增)

  6、进口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CEPA、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填报“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如:“Y3M03A000001”。

  7、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为教材第336页表格中的监管方式时,“备案号”栏应填报与其相应的编号,不得为空。(表格参考教材第336页)

  8、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为教材第336-337页表格中的征免性质时,“备案号”栏应填相应的编号,不得为空。(表格参考教材第336-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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