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运事故记录
1.及时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发生溢余、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涉及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责任
的,应及时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编制货运事故记录的注意事项
(1)必须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得事后补编(货运事故记录反映事故当时的真实情况)。
(2)货运事故记录的各栏必须填写清楚,如有更改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
处盖章。
(3)不得判定责任(真实记录,不做结论)。
(4)一张运单中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
(5)内容必须填写真实,不能用揣测、笼统词句,事故情况要记录仔细、准确、
具体。
(6)事故报告包括内容有基本情况;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原因;运输工具状况,关
封状况以及其他情况。如有必要,需加入照片、证人证词、检验报告。
值得说明的是,货运记录必须使用印有编号的规定格式,按每一张运单编制,并由
负责编制记录的人员、收货人或托运人签章。
货运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收货人或托运人,一份由编制港留存,一份转责任单
位。如事故责任涉及几个单位时,可按需要增加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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