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

发布: 鄭實惠 来源:中港物流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0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7、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提供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外汇局窗口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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