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能够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阐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材料:
(一)已征入口关税的货物,因质量或者规格缘由,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质量或者规格缘由,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交纳因出口而退还的海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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