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需要涉及的费用

发布: 鄭實惠 来源:中港物流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0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 )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

A.人类健康和安全 B.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C.动植物与卫生检疫疫区 D.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答案:ABD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考点)

1、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物品)(考点)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考点)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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