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如何纳税

发布: 張亞東 来源:中港物流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0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因此,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若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即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另外,出口货物若不能提供相关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出口货物若不能提供相关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已退的税款也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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